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中華電信(股)公司(含各分公司、電信研究院及學院,以下簡稱本公司)。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行銷;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訂位、住宿登記與購票業務;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消費者保護;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資(通)訊服務;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訊安全管理;影視、音樂與媒體管理;會員管理;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經營電信業務與電信加值網路業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三、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字號、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住址、聯絡電話、電子信箱、指配號碼及通信紀錄(申請書欄位所載之個人資料及通信紀錄);各項網頁(域)瀏覽與通信紀錄、位置與帳單資訊、收視紀錄等資料。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本公司營運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地區:本公司營運之地區。
 (三)對象:本公司、受本公司委託之關係企業及合作廠商。
 (四)方式:提供電信服務、加值服務、各項優惠措施、行銷、活動訊息或辦理市場調查,並得以對貴客戶或設備使用人提供催繳訊息等。因業務所需,受本公司委託之關係企業或廠商者,亦同。

五、 本公司就本服務/業務填具之聯絡人資料,僅作服務/業務聯繫之用;法人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理人及受託人之資料,僅作申辦服務/業務及聯絡使用。

六、 貴客戶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等權利。貴客戶行使前揭權利時,須由本人填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申請暨處理回覆單」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公司各地服務中心申請。若委託他人辦理,另須出具委託書並同時提供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若申請人不符前述規定,本公司得請申請人補充資料,以為憑辦。就貴客戶行使上開權利之資料提供方式、處理期限、查詢費用及繳費期限等事項,均依法令、本公司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惟本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執行業務所必須及法定保存期間等考量否准貴客戶申請

七、 貴客戶得自由選擇填具個人資料(但依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若提供資料不足或有誤時,將影響服務申辦或其完整性。

八、為優化服務,歷來及本次貴客戶申辦各項業務(含中華電信會員、使用公眾Wi-Fi等),本公司將蒐集並彙整貴客戶上開個人資料及各項網頁(域)瀏覽與通信紀錄、位置與帳單資訊、收視紀錄等資料,以無法識別個人的方式產出分析報告提供本公司及關係企業或合作廠商。

107.10.31實體通路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