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mi+ 個人雲 郵件信箱服務條款

第一章認知與接受

第一條、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依據「中華電信個人雲服務條款」(以下簡稱個人雲服務條款)提供個人雲郵件信箱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予中華電信會員(以下簡稱「服務使用者」),特制定「個人雲郵件信箱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規範之 。
第二條、 服務使用者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該服務使用者已確實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條款,本條款為任何修改或變更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時,亦同。
第三條、 若服務使用者尚未滿二十歲,除服務使用者本人應遵守上述規定外,服務使用者的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並應同時確實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條款之所有內容後,服務使用者方得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於本條款為修改或變更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時,亦同。本服務一經使用或繼續使用,視為服務使用者及其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已確實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條款。

第二章、本服務使用與信箱空間

第四條、 本服務係指本公司提供郵件伺服器及其系統,提供服務使用者經由網際網路從事電子郵件傳遞、信箱管理等服務。
第五條、 服務使用者如因租用本公司之業務(或服務),而取得之免付費本服務之空間者,應依前述業務(或服務)之規定辦理,並得自行調配所需之空間,惟服務使用者使用之郵件帳號係由HiNet業務提供者,郵件信箱空間初始值設定不得低於50 MB(MegaByte),並同意遵守HiNet郵件信箱服務(附加)條款 。

第三章、本服務使用限制

第六條、 本服務其所有權仍屬本公司及其所約定之人所有,服務使用者僅得依各業務(或服務)主契約及本條款之約定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移轉或讓與給其他第三人使用。
第七條、 服務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就本服務訂定一般措施及限制,包含但不限於:保留電子郵件訊息或其他上載內容之最長期間、電子郵件訊息可收發的數量限制、最大檔案限制、同一電子郵件訊息發送至不同地址之上限、信件儲存空間,以及特定期間內本服務使用次數上限及每次使用時間之上限。
第八條、 若本公司將本服務維持或傳送之任何訊息、通訊和內容刪除或未予儲存,服務使用者同意本公司毋須承擔任何責任。服務使用者也同意,本公司有權依服務考量,不論通知與否,隨時變更這些一般措施及限制。惟通知為合理可行時,本公司亦將提供合理的事前通知。

第四章、垃圾信防護及過濾規則

第九條、 本服務透過垃圾信件防護機制提供垃圾信件隔離的服務,當系統判斷信件為垃圾信件時,該信件將自動放置於本服務網頁電子郵件(以下簡稱WebMail)之垃圾信件匣中,並於系統規範之期限內自動刪除;如服務使用者在WebMail另訂有其他刪除模式,則依前述刪除模式刪除之。服務使用者可自行選擇WebMail上所提供之垃圾信件防護等級,前述等級以網頁上公告為準。
第十條、 垃圾信件防護機制係透過系統自動判斷,不保證被歸類為垃圾信件之正確性,亦不保證系統不會誤判,建議服務使用者定期至WebMail垃圾信件匣查看是否有服務使用者所需要之信件,倘服務使用者信件因被系統歸類垃圾信件,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服務使用者亦可於WebMail自訂信件過濾規則,將信件分類儲存至指定信件匣中。本服務系統將信件依前述服務使用者自訂之規則,分類至WebMail之垃圾信件匣或垃圾桶,並按服務使用者自訂之清除設定方式清除,倘若服務使用者因信件過濾規則或信件清除方式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服務使用者如透過其他收信軟體(如Microsoft Outlook等)僅會收取本服務WebMail上「收件匣」中的信件,其他信件仍可能被分類至WebMail之其他信件匣(例如:垃圾信件匣或垃圾桶),建議服務使用者定期至WebMail垃圾信件匣查看是否有服務使用者所需要之信件。
第十三條、 為了保障網路環境之安全與維護消費者權益,若服務使用者經由本公司系統判斷疑似為垃圾信件發送者,本公司有權逕自阻擋由服務使用者帳號發送之信件或暫停、終止服務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權利,服務使用者不得異議。

第五章、服務使用者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第十四條、 服務使用者同意使用本服務,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服務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帳號,並由服務使用者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本公司權益受損者,本公司得向服務使用者請求損害賠償;且於停權期間未滿時,拒絕提供服務使用者本服務: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行為者。
(4)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5)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者。
(6)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7)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8)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9)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10)發送大量郵件以致本服務系統之障礙或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11)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12)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四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之情事者。
(13)未得本公司之同意將本服務轉售、租賃、出借予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價交易。
(14)疑似有危害系統或帳號資訊安全之虞者(包含但不限於用戶電腦遭到駭客入侵使用)。
(15)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本條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第十五條、 本公司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本公司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中華電信(包括HiNet)首頁之系統公告中 ,變更時亦同,服務使用者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第十六條、 依著作權法規定,服務使用者或服務使用者涉有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本公司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第六章、帳號密碼及安全

第十七條、 本服務係透過服務使用者帳號(包括但不限於會員帳號、HN、識別碼(ID)等)及密碼(PW)認證,該帳號及密碼係代表服務使用者之身分,服務使用者對帳號及密碼應負妥善保管之責,不得將帳號及密碼洩露或提供給其他人知道或使用 。
第十八條、 以服務使用者帳號及密碼進行的所有行為,均被視為擁有該帳號及密碼之服務使用者所做的行為。且凡經由服務使用者帳號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服務使用者均有支付之義務。
第十九條、 如服務使用者發現服務使用者的帳號及密碼遭盜用或其他不當使用,服務使用者必須立即通知本公司,以利本公司採取相關措施。但不得將本公司所採取之措施解釋為本公司對服務使用者有明示或默示擔保或賠償責任,對於服務使用者的帳號及密碼遭人非法使用,本公司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每次使用完畢後,應確實登出並結束服務使用者帳號及密碼的使用,以防止被他人盜用。

第七章、服務之中斷

第二十一條、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部分服務中斷或毀損,本公司不負善後及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服務有時可能會出現中斷或故障等現象,或許將造成服務使用者使用上的不便、資料喪失、錯誤、遭人篡改或其他經濟上損失等情形。服務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宜自行採取防護措施以保障服務使用者的權益。本公司對於服務使用者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的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八章、服務之終止

第二十三條、 如服務使用者因使用本公司相關業務致有停話、退租、被銷號、過戶、費率更換、違反服務條款、違反法令或其他服務契約終止之情事發生時,前述業務內容若包含本服務之提供,則本公司將不行催告且同時限制或終止其使用本服務之權利,並得刪除其本服務之郵件帳號與信箱,服務使用者不得異議或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對於本服務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得隨時因法令、公司政策、市場變化等、本公司或協力廠商之系統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修改、暫停、終止一部或全部之內容,服務使用者不得異議或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惟於因法令、公司政策、市場變化等本公司得預先知悉之因素所致之修改、暫停、終止一部或全部本服務,本公司將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30日內公告並通知服務使用者。

第九章、資料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 服務使用者同意本公司有權因服務需要、或當服務使用者有違本服務條款之規定者或配合檢警調查時,調閱服務使用者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個人資料。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因服務上所掌握之服務使用者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服務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惟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處理、利用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第十章、智慧財產權之規範

第二十七條、 本服務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說明、影片、圖畫、圖片、圖形、檔案、頁面設計、網站規劃與安排等)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專門技術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本公司或其他正當權利人所有。在未經本公司或正當權利人合法授權前,服務使用者不得重製、公開傳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出租、散布、進行還原工程、解編、反向組譯、或其他方式之使用,如有違反,除應自行負法律責任外,如因而對本公司或正當權利人造成損害或損失,本公司或正當權利人得向服務使用者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一章、服務契約條款之增訂及修改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將持續更新本服務,故可能隨時新增、修改、暫停或停止本條款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並透過本公司或本服務網站公告之,修正之內容自公告時起生效,且於通知為合理可行時,本公司亦將提供合理的事前通知。若服務使用者不能接受本公司對本條款所做的任何修改,應於公布之日起7日內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服務,但不影響個人雲之其他部分服務使用;如未於該期限內終止,則視為同意修改後之條款。

第十二章、免責聲明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對本服務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亦不保證以下事項:
(1)本服務將符合服務使用者的需求。
(2)本服務不受干擾、及(即)時提供、安全可靠或免於出錯。
(3)由本服務之使用而取得之結果為正確或可靠。
(4)服務使用者經由本服務購買或取得之任何產品、服務、資訊或其他資料將符合服務使用者的期望。
(5)網際網路(Internet)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本公司僅盡力提供良好之郵件品質,但無法就服務使用者所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亦不保證服務使用者的所有信件會正確且完整地被寄發、收取或放置到服務使用者所期待的信件匣。對於服務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所儲存之資料,不保證得被正確及完整顯示。服務使用者寄出任何電子郵件時,應自行保留寄件備份,且應自行負擔電子郵件於傳輸過程中所可能造成之任何遺失或毀損風險,服務使用者不得因此向本公司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6)當服務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轉寄功能時,如因服務使用者設定轉寄之信箱容量已滿,或該信箱拒絕接收服務使用者的電子郵件,致服務使用者受有任何損害時,服務使用者不得因此向本公司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第三十條、 經由本服務之使用下載或取得任何資料應由服務使用者自行考量且自負風險,因前開任何資料之下載而導致服務使用者電腦系統之任何損壞或資料流失,服務使用者應負完全責任。服務使用者自本服務取得之建議和資訊,無論其為書面或口頭,均不構成本服務之保證。

第十三章、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關於本條款之適用或解釋,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第三十二條、 服務使用者因使用本服務而與本公司所生之爭議,同意本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第十四章、廣告

第三十三條、 服務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於本服務網站上放置廣告,服務使用者對此無任何異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服務網站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關於其內容所展現的文字、圖片、動畫、聲音、影像或以其他方式對商品或服務之說明,都是由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所提供,對於廣告之內容,本公司基於尊重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權利,不對廣告之內容進行審查。服務使用者應該自行判斷該廣告的正確性及可信度,本公司不對該廣告做任何擔保。

第十五章、防毒服務

第三十五條、 請參考網頁郵件防毒服務契約條款

第十六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 對於服務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所留下的個人資料, 本公司基於對隱私權的尊重,將盡力提供保護。相關細節準用「 HiNet網頁郵件服務隱私權保護政策」。
第三十七條、 本條款及相關規範構成服務使用者與本公司之間的完整契約,本條款縱有一部無效或部分條文於特定應用場合下無效、作廢或無法執行,其他部分條文仍應繼續有效。
第三十八條、 本條款若有未盡事宜,服務使用者同意遵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際資訊網路服務(HiNet)租用契約條款、相關法令規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interNIC所訂之標準與建議書等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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