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Net 電子訊息管理措施

第一條、目的

為維護HiNet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網際網路使用之便利,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提升網路環境之安全及效率並維護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管理措施,規範HiNet客戶(包含但不限於使用HiNet HN帳號、HiNet郵件信箱)從事電子訊息之行為。


第二條、檢舉方式

檢舉人得檢具被檢舉人違反規定之事實以書面或電子檔,透過郵寄、傳真、臨櫃、網頁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公司提出檢舉,或被國際組織列入黑名單者,本公司得依第四條規定處理。


第三條、禁止之行為

發訊人或建立網站、網頁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 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4.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5. 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之情事者。

6. 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

7. 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8. 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9.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10. 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11. 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12. 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4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之情事者。

13. 未得本公司之同意不得將本業務轉售、租賃、出借予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價交易。

14. 進行字典式濫發或偽裝身分寄發或其他經HiNet公告禁止發送之情事者。

15. 明知或可得而知收訊人已為拒絕接收電子訊息之表示,仍為發送者。

16. 明知或可得而知電子訊息之主旨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仍為發送者。

17. 明知或可得而知電子訊息之信首資訊有虛偽不實,仍為發送者。

18. 建立或利用假冒網站提供不實資訊,或誘騙與導引收信人輸入個人敏感訊息(包含但不限於用戶名、密碼和財務資料等)之網釣情事者。

19.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本公司就客戶帳號僅為形式上之認定執行本管理措施,客戶不得以非實際使用者為抗辯。除如有本管理措施第六條之正當理由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管理規則

本公司有權針對被檢舉者,如經國際網站列入黑名單、經人檢舉、經本公司認定有前條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主動通知(包含但不限於電話、e-mail或信件等通知)被檢舉人,並得採如下措施與請求損害賠償:

(一)、 經國際相關組織(如spamhaus)列入黑名單:

1. 第一階段:限期於1週內改善。

2. 第二階段:停權90天,並依情況暫停相對應之服務。

3. 第三階段:停權180天。

4. 第四階段:本公司有權主動停止該被檢舉者證號下所有HN帳號之服務,並得終止被檢舉者於Internet服務之所有契約。

如前一階段停權後仍未提出改善做法時、或本公司仍未確認已有改善時、或spamhaus仍列入黑名單時,本公司得採行次一階段之措施。

如被檢舉者同一證號被國際相關組織列黑名單已達3次,本公司得逕自執行第四階段之管理措施。


(二)、 一般檢舉,經檢舉人檢舉涉有違反規定之事實已達1件者:

1. 第一階段:限期於1週內改善。

2. 第二階段:本公司執行如下停權處分:

(1) 第一次停權:14天。

(2) 第二次停權:90天。

(3) 第三次停權:180天。

3. 第三階段:本公司有權主動停止該被檢舉者證號下所有HN帳號之服務,並得終止被檢舉者於Internet服務之所有契約。


(三)、 經本公司認定:

經本公司認定發訊人或建立網站、網頁者之行為如有違反第三條規定之虞者,適用本款之管制措施,本公司如認定情節嚴重者或已被本公司阻擋IP後限期仍未改善者,亦得逕至本款之第三階段後段之管制措施。

經本公司認定,如因發訊人或建立網站、網頁者之行為致 HiNet郵件主機有被其他郵件服務業者列入黑名單之虞或其他影響本公司商譽之情事者,適用本款之規定。

本款之管制措施如下:

1. 第一階段:限期於1週內改善 ,亦得由本公司逕自阻擋該網站或發訊人之IP後,限期1週內移除該網站或其他改善方式。

2. 第二階段:本公司執行如下停權處分:

(1) 第一次停權:14天。

(2) 第二次停權:90天。

(3) 第三次停權:180天。

3. 第三階段:本公司有權主動停止該客戶證號下所有HN帳號之服務,並得終止客戶於Internet服務之所有契約。

經本公司系統人員發覺發訊人或建立網站、網頁者之行為有影響HiNet網路、HiNet郵件系統穩定性或影響其他消費者使用郵件效率之虞者,本公司有權視系統狀況調整發訊人或建立網站、網頁者之寄送數量或網站流量。


第五條

本公司得將第四條之違反規定名單公告於網頁上,被檢舉人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本公司權益受損者,本公司得向被檢舉人請求損害賠償。被檢舉人被停權期間仍應繳交各項費用,直至HN帳號終止服務之日,且無法辦理復裝或重新申請。


第六條

被檢舉人應更改帳號之密碼並妥善保管或善盡網站內容管理之責。如因帳號被盜用、電腦或網站被入侵作不當行為之情事,應向本公司提出申訴並舉證,如查證屬實,本公司將暫時不執行停權措施。


第七條

如有第四條第二項 本公司調整發送量或訊務量時,發訊人需於短期內送達訊息者,應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得予以調整。


第八條

本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HiNet首頁之系統公告中,變更時亦同,並自公告變更日起生效,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第九條

本管理措施與本公司其他租用契約條款、服務契約條款、營業規章等如有牴觸或不符之處,應優先適用本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