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針對使用HiNet郵件信箱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特制定「HiNet郵件信箱服務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規範之,前述本條款已敘明於HiNet郵件信箱服務條款暨HiNet郵件服務之附加條款之中,就您應遵守之使用限制及相關重要事項,本公司特擷取內容如下,請您務必閱讀並遵守之:
第四章、本服務使用限制
第二十一條、 | 本服務其所有權仍屬本公司及其所約定之人所有,您僅得依HiNet主契約及本條款之約定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移轉或讓與給其他第三人使用。 |
第二十二條、 | 您同意本公司得就本服務訂定一般措施及限制,包含但不限於:保留電子郵件訊息或其他上載內容之最長期間、電子郵件訊息可收發的數量限制、最大檔案限制、同一電子郵件訊息發送至不同地址之上限、信件儲存空間,以及特定期間內本服務使用次數上限及每次使用時間之上限。 |
第二十三條、 | 若本公司將本服務維持或傳送之任何訊息、通訊和內容刪除或未予儲存,您同意本公司毋須承擔任何責任。您也同意,本公司有權依服務考量,不論通知與否,隨時變更這些一般措施及限制。 |
第五章、垃圾信防護及過濾規則
第二十四條、 | 本服務透過HiNet垃圾信件防護機制提供垃圾信件隔離的服務,當系統判斷信件為垃圾信件時,該信件將自動放置於HiNet網頁電子郵件(以下簡稱HiNet WebMail)之垃圾信件匣中,並於系統規範之期限內自動刪除;如您在HiNet WebMail另訂有其他刪除模式,則依前述刪除模式刪除之。您可自行選擇HiNet WebMail上所提供之垃圾信件防護等級,前述等級以網頁上公告為準。 |
第二十五條、 | 垃圾信件防護機制係透過系統自動判斷,不保證被歸類為垃圾信件之正確性,亦不保證系統不會誤判,建議您定期至HiNet WebMail垃圾信件匣查看是否有您所需要之信件,倘您信件因被系統歸類垃圾信件,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
第二十六條、 | 您亦可於HiNet WebMail自訂信件過濾規則,將信件分類儲存至指定信件匣中。本服務系統將信件依前述您自訂之規則,分類至HiNet WebMail之垃圾信件匣或垃圾桶,並按客戶自訂之清除設定方式清除,倘若您因信件過濾規則或信件清除方式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
第二十七條、 | 您如透過其他收信軟體(如Microsoft Outlook等)僅會收取本服務HiNet WebMail上「收件匣」中的信件,其他信件仍可能被分類至HiNet WebMail之其他信件匣(例如:垃圾信件匣或垃圾桶),建議您定期至HiNet WebMail垃圾信件匣查看是否有您所需要之信件。 |
第二十八條、 | 為了保障網路環境之安全與維護消費者權益,若您經由本公司系統判斷疑似為垃圾信件發送者,本公司有權逕自阻擋由您帳號發送之信件或暫停、終止您使用本服務之權利,您不得異議。 |
第六章、客戶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第二十九條、 | 您同意使用本服務,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您使用本服務之帳號,並由您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本公司權益受損者,本公司得向您請求損害賠償;且於停權期間未滿時,拒絕提供您本服務及HiNet所有服務:
(1)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他人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2)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3)影響他人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4)有未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5)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6)建立或利用假冒網站提供不實資訊,或誘騙與導引訊息接收者輸入個人敏感訊息(包含但不限於用戶名、密碼和財務資料等)之網路釣魚情事者。 (7)濫發電子訊息、偽裝身分寄發電子訊息、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 (8)本人或委託他人於未經對方同意時,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或行動裝置等訊息接收設備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9)明知或可得而知收訊人已為拒絕接收電子訊息之表示,仍為發送者。 (10)明知或可得而知電子訊息之主旨、內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仍為發送者。 (11)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12)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13)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14)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本條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
第三十條、 | 本公司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本公司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HiNet首頁,變更時亦同,您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
第三十一條、 | 依著作權法規定,您或服務使用者涉有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本公司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
第七章、帳號密碼及安全
第三十二條、 | 本服務申請係使用HiNet之帳號(包括但不限HN、識別碼(ID)等)及密碼(PW)認證,該帳號及密碼係代表您之身分,您對帳號及密碼應負妥善保管之責,不得將帳號及密碼洩露或提供給其他人知道或使用。 |
第三十三條、 | 以您帳號及密碼進行的所有行為,均被視為擁有該帳號及密碼之您所做的行為。且凡經由您帳號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您均有支付之義務。 |
第三十四條、 | 如您發現您的帳號及密碼遭盜用或其他不當使用,您必須立即通知本公司,以利本公司採取相關措施。但不得將本公司所採取之措施解釋為本公司對您有明示或默示擔保或賠償責任,對於您的帳號及密碼遭人非法使用,本公司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第三十五條、 | 每次使用完畢後,應確實登出並結束您帳號及密碼的使用,以防止被他人盜用。 |
第八章、服務之中斷
第三十六條、 |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部分服務中斷或毀損,本公司不負善後及賠償責任。 |
第三十七條、 | 本服務有時可能會出現中斷或故障等現象,或許將造成您使用上的不便、資料喪失、錯誤、遭人篡改或其他經濟上損失等情形。您於使用本服務時宜自行採取防護措施以保障您的權益。本公司對於您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的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第九章、服務之終止
第三十八條、 | 若您因申請終止租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際資訊網路服務(HiNet)或違反契約條款、違反法令致終止租用者,本服務將一併終止之,並得刪除您本服務之帳號與信箱,您不得異議。 |
第三十九條、 | 本公司對於本服務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得隨時因法令、公司政策、市場變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修改、暫停、終止一部或全部之內容,您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本公司得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30日內公告通知。 |
第十章、資料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 | 本公司因服務上所掌握之您基本資料均屬機密。您同意本公司有權因服務需要、或當您有違本服務條款之規定者或配合檢警調查時,調閱您於原HiNet帳號或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個人資料。 |
第四十一條、 | 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您的個人資料,惟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利用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
第十一章、智慧財產權之規範
第四十二條、 | 本服務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說明、影片、圖畫、圖片、圖形、檔案、頁面設計、網站規劃與安排等)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專門技術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本公司或其他正當權利人所有。在未經本公司或正當權利人合法授權前,您不得重製、公開傳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出租、散布、進行還原工程、解編、反向組譯、或其他方式之使用,如有違反,除應自行負法律責任外,如因而對本公司或正當權利人造成損害或損失,本公司或正當權利人得向您請求損害賠償。 |
第十二章、服務契約條款之增訂及修改
第四十三條、 |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本條款之權利,惟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本公司將於本服務網頁(http://webmail.hinet.net/)公告,並自公告日起立即生效,本公司將不個別通知,非網頁同意此附加條款(如傳真同意、臨櫃同意等)者,仍受拘束,本公司不負有以原方式個別通知之義務。若您不能接受本公司對本條款所做的任何修改,應於公布之日起7日內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服務,如未於該期限內終止,則視為同意修改後之條款。 |
第十三章、免責聲明
第四十四條、 | 本公司對本服務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亦不保證以下事項:
(1)本服務將符合您的需求。 (2)本服務不受干擾、及(即)時提供、安全可靠或免於出錯。 (3)由本服務之使用而取得之結果為正確或可靠。 (4)您經由本服務購買或取得之任何產品、服務、資訊或其他資料將符合您的期望。 |
第四十五條、 | 網際網路(Internet)係開放性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本公司僅盡力提供良好之郵件品質,但無法就您所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亦不保證您的所有信件會正確且完整地被寄發、收取或放置到您所期待的信件匣。對於您使用本服務所儲存之資料,不保證得被正確及完整顯示。您寄出任何電子郵件時,應自行保留寄件備份,且應自行負擔電子郵件於傳輸過程中所可能造成之任何遺失或毀損風險,您不得因此向本公司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
第四十六條、 | 當您使用本服務之轉寄功能時,如因您設定轉寄之信箱容量已滿,或該信箱拒絕接收您的電子郵件,致您受有任何損害時,您不得因此向本公司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
第四十七條、 | 經由本服務之使用下載或取得任何資料應由您自行考量且自負風險,因前開任何資料之下載而導致您電腦系統之任何損壞或資料流失,您應負完全責任。您自本服務取得之建議和資訊,無論其為書面或口頭,均不構成本服務之保證。 |
第十四章、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第四十八條、 | 關於本條款之適用或解釋,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
第四十九條、 | 您因使用本服務而與本公司所生之爭議,同意本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中華電信當地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第十五章、廣告
第五十條、 | 您同意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於本服務網站上放置廣告,您對此無任何異議。 |
第五十一條、 | 本服務網站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關於其內容所展現的文字、圖片、動畫、聲音、影像或以其他方式對商品或服務之說明,都是由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所提供,對於廣告之內容,本公司基於尊重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權利,不對廣告之內容進行審查。您應該自行判斷該廣告的正確性及可信度,本公司不對該廣告做任何擔保。 |
第十六章、防毒服務
第五十二條、 | 請參考網頁郵件防毒服務契約條款 |
第十七章、其他規定
第五十三條、 | 對於您使用HiNet網頁郵件服務所留下的個人資料, 本公司基於對隱私權的尊重,將盡力提供保護。相關細節請參閱「 HiNet網頁郵件服務隱私權保護政策」。 |
第五十四條、 | 本條款及相關規範構成您與本公司之間的完整契約,本條款縱有一部無效或部分條文於特定應用場合下無效、作廢或無法執行,其他部分條文仍應繼續有效。 |
第五十五條、 | 本條款若有未盡事宜,您同意遵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際資訊網路服務(HiNet)租用契約條款、相關法令規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interNIC所訂之標準與建議書等之有關規定。 |